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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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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 資料點閱次數:4086

一、  申請方式:

 (一)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須傳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本所審核。

 (二)為便利作業,節省通話時間,請至本所網站下載表單後,填寫相

       關資料後傳真至本所進行審核。

 (三)相關證明文件為:委任狀及律師證或其他可供證明為收容人辯護

       人之資料。

 (四)辯護人偕同實習律師辦理遠距接見時,應於預約時一併登記實習律師姓名、人數並將實習律師之身份證明文件傳真至本所以供審核。

 (五)本所承辦單位聯絡電話:04-8327205,傳真電話:04-8390429

 

二、  申請資格:

 (一)以曾親臨本所與申請遠距接見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1次以

上者為限。

 (二)收容人於本所收容者。

 

三、  每日預約梯次時間表:

 (一)以上班日14001630,分為5時段

        第一梯次:14001430

        第二梯次:14301500

        第三梯次:15001530

        第四梯次:15301600

        第五梯次:16001630

 (二)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如下一時段無人申請,得延長之。

 

四、  申請預約時間:

 (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時段前7日至前13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

 (二)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

截止。

 

五、  取消申請:於預約接見日上午12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

 

六、  律師預約遠距接見注意事項:

 (一)辯護人於6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3次者,本所得

自辯護人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停止該辯護人申請辦理

遠距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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