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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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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6
  • 資料點閱次數:5448

為達便民服務之目的。以便利收容人親屬利用居住所附近之矯正機關

視訊設備與遠地收容人會面,使收容人親屬可以不必經過舟車勞頓去

探視遠地服刑或羈押之收容人。

相關規定:

一、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

二親等內之姻親。

二、接見時間:遠距接見時間為上班日之週一至週五每日下午二時至

四時三十分。

三、停止申請: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

理遠距接見達「三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

申請程序:

一、 填具遠距接見申請單,申請單可至本所接見服務台索取或由

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辦系統(另開新視窗)」網站下載


二、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符合接見適用對象之相關文件,如戶

 籍騰本之正本或影本)。

三、 自行選擇適當時段後,於一週前以掛號郵寄、傳真方式(首次

申請者)或電話(曾經申請經核准辦理者)向收容人所在之矯

正機關提出申請。

四、 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審查核准後,以電話或書面回覆申請

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五、 申請人接獲通知後,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受理遠距接見作業之

機關,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

後,即可與遠地之收容人以網路連線辦理接見。

注意事項:

一、 收容人經檢察官、法官諭知禁止接見及通信,或因違規停止接

見尚在考核中者,不得接受遠距接見。

二、 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

定之情形,另由法官或檢察官斟酌案情限制其接見範圍外,得

因案情需要申請遠距接見。申請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三、 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如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時,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四、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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