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 同一戶籍者,以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作為證明文件(父母及配偶可以身分證代替);非同一戶籍者,申請人應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如村里長證明、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資料,供本所依查明認定。 (二)未攜帶或無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者,由本所依權責逕為調查認定之,與本所調查結果不符者不予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