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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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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該如何寄入日常用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690

答:
一、送入物品種類:
(一)日常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2.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
3.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
5.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二)非上述物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報紙或點字讀物。
2.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7.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三)電器用品: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二、送入之方式如下:
(一)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二)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三)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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