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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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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預約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 資料點閱次數:6769

 

 

一、  預約方式:

(一) 撥打預約專線04-8327205向業務承辦人預約。

(二) 於本所門衛處領取律師約見申請單填畢後傳真至

04-8390429

(三) 至本所網站「為民服務\表單下載\律師預約接見申請單」

處下載,填畢後傳真至04-8390429


二、  預約時間:

(一) 請於預約接見日前7日至前1日下午5時之上班時間完成

預約手續(不含國定例假日)。

(二) 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1日截止。


三、  預約資格:

以曾親臨本所與申請遠距接見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

1次以上者為限。


四、  預約接見名額:

每日每梯次1名(例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並應以本所

所排定日期及梯次為準。


五、  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0900

      第二梯次1000

      第三梯次1100

  第四梯次1400

  第五梯次1500

      第六梯次1600


六、  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應於接見前10分鐘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律師證

或其他可證明為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二) 委任律師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

登記。

(三)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本所辦理者,至遲於預約接見

日前1日下午5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四) 委任律師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3次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

(五) 欲簽署法扶基金會之相關表單者,應至本所申請公務接見,

不適用本律師預約接見規定。

(六) 如委任律師於不同一審級案件或同一審級案件有移審、更審

情事,則請律師親臨本所與接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至

1次,始得辦理預約接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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