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請查閱注意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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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申請查閱注意事項
1.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辦理。
2. 申請查閱人資格: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
3.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
當目的之使用。
4.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並應先出示其身分
證明。
(2)申請書應經申請人簽名具結後,交受理申報機關(構)保存。
(3)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其
應遵守事項如下:
a.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b.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c.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d.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e.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5. 申請查閱之限制:
(1)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應指派專人在場。
(2)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
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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