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自110年8月9日起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管制措施如公告事項,請接見民眾配合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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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次數:
每位收容人一般接見每週以1次為限。被告或受刑人依累進處遇級別每週可辦理2次以上者,本所得協助以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二、接見對象:
接見人以收容人之親屬或家屬1名為原則,如攜帶未滿12歲兒童或因接見人年邁、具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有需他人協助之情形,得再增加1人。
三、接見窗口:
為維持社交距離,每梯次至多開放4個座位,並輪流使用奇數號座位或偶數號座位以利清消。
四、接見梯次及時段:
(一)第一梯次:08:35 ~ 09:00
(二)第二梯次:09:00 ~ 09:30
(三)第三梯次:09:30 ~ 10:00
(四)第四梯次:10:00 ~ 10:30
(五)第五梯次:10:30 ~ 11:00
(六)第六梯次:11:00 ~ 11:30
(七)第七梯次:14:00 ~ 14:30
(八)第八梯次:14:30 ~ 15:00
(九)第九梯次:15:00 ~ 15:30
(十)第十梯次:15:30 ~ 16:00
(十一)第十一梯次:16:00 ~ 16:30
五、總量限制及室內管制:
(一)進入接見室人員應配合體溫量測及VPN查詢。
(二)為保持社交距離,接見人需配合梅花座入座,室內不得超過12人(候見室8人、接見窗口4人,不包含工作人員)。
(三)接見人等候叫號後再至櫃台辦理接見登記事宜。
六、其他管制措施:
(一)外界臨櫃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或於本所消費合作社外門市購物,以辦理接見者為限。
(二)收容人於新收隔離期間者,一律使用通訊設備之方式辦理接見。
(三)民眾申辦接見、外界送入財物等事項時,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觸碰他人。
(四)接見民眾應配合本所各項防疫管制措施,經說明、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所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及羈押法第61條第2項等規定,拒絕辦理接見。
(五)本公告未訂定事項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七、適用期間:
自110年8月9日起至法務部矯正署通知解除管制為止。
八、疫情警戒降級後,人群流動增加,為避免家屬因探視收容人而大幅移動、舟車勞頓,致生感染風險,鼓勵家屬善用通訊設備辦理視訊或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