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之力量及提升親(家)屬辦理接見之便利性,本所自110年10月25日起調整一般接見次數及接見人每次人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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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次數:
(一)收容人為累進處遇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被告等依法每週可接見2次以上者,調整為每週得接見2次。
(二)收容人為累進處遇第四級之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等依法每週可接見1次者,每週仍以1次為限。
二、接見對象:
接見人仍以收容人之親屬或家屬為原則,人數調整為每次不得逾3人。
三、配合前述接見人數調整,接見室內人數總量限制解除,惟接見人仍應保持社交距離。其餘接見防疫管制措施,依本所110年8月6日公告事項辦理。
四、為避免家屬因探視收容人而大幅移動、舟車勞頓,鼓勵家屬善用通訊設備辦理視訊或電話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