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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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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 資料點閱次數:2081

關於公務人員依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請假、公 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上開規定所稱之「緊急」,依其文義即有嚴重而急迫之意,是公務人員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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