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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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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自110年8月9日起有限度開放辦理一般接見,管制措施如公告事項,請接見民眾配合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22
  • 資料點閱次數:335

一、接見次數:

每位收容人一般接見每週以1次為限。被告或受刑人依累進處遇級別每週可辦理2次以上者,本所得協助以通訊設備接見方式辦理。

二、接見對象:

接見人以收容人之親屬或家屬1名為原則,如攜帶未滿12歲兒童或因接見人年邁、具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有需他人協助之情形,得再增加1人。

三、接見窗口:

為維持社交距離,每梯次至多開放4個座位,並輪流使用奇數號座位或偶數號座位以利清消。

四、接見梯次及時段:

(一)第一梯次:0835 ~ 0900

(二)第二梯次:0900 ~ 0930

(三)第三梯次:0930 ~ 1000

(四)第四梯次:1000 ~ 1030

(五)第五梯次:1030 ~ 1100

(六)第六梯次:1100 ~ 1130

(七)第七梯次:1400 ~ 1430

(八)第八梯次:1430 ~ 1500

(九)第九梯次:1500 ~ 1530

(十)第十梯次:1530 ~ 1600

(十一)第十一梯次:1600 ~ 1630

五、總量限制及室內管制:

(一)進入接見室人員應配合體溫量測及VPN查詢。

(二)為保持社交距離,接見人需配合梅花座入座,室內不得超過12人(候見室8人、接見窗口4人,不包含工作人員)。

(三)接見人等候叫號後再至櫃台辦理接見登記事宜。

六、其他管制措施:

(一)外界臨櫃送入飲食、物品及金錢,或於本所消費合作社外門市購物,以辦理接見者為限。

(二)收容人於新收隔離期間者,一律使用通訊設備之方式辦理接見。

(三)民眾申辦接見、外界送入財物等事項時,應全程正確配戴口罩、嚴格遵守社交距離,禁止飲食及觸碰他人。

(四)接見民眾應配合本所各項防疫管制措施,經說明、勸導仍不配合者,本所得依監獄行刑法第69條第2項及羈押法第61條第2項等規定,拒絕辦理接見。

(五)本公告未訂定事項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七、適用期間:

11089日起至法務部矯正署通知解除管制為止。

八、疫情警戒降級後,人群流動增加,為避免家屬因探視收容人而大幅移動、舟車勞頓,致生感染風險,鼓勵家屬善用通訊設備辦理視訊或電話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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