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預約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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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預約方式:
(一) 撥打預約專線04-8327205向業務承辦人預約。
(二) 於本所門衛處領取律師約見申請單填畢後傳真至
04-8390429。
(三) 至本所網站「為民服務\表單下載\律師預約接見申請單」
處下載,填畢後傳真至04-8390429。
二、 預約時間:(一) 請於預約接見日前7日至前1日下午5時之上班時間完成
預約手續(不含國定例假日)。
(二) 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
假日前1日截止。
三、 預約資格:以曾親臨本所與申請遠距接見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
1次以上者為限。
四、 預約接見名額:每日每梯次1名(例假日及春節接見不受理),並應以本所
所排定日期及梯次為準。
五、 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第一梯次09:00
第二梯次10:00
第三梯次11:00
第四梯次14:00
第五梯次15:00
第六梯次16:00
六、 預約接見注意事項:(一) 申請人應於接見前10分鐘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律師證
或其他可證明為身分之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手續。
(二) 委任律師於完成該次預約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
登記。
(三) 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本所辦理者,至遲於預約接見
日前1日下午5時前以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四) 委任律師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逾3次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電話預約接見。
(五) 欲簽署法扶基金會之相關表單者,應至本所申請公務接見,
不適用本律師預約接見規定。
(六) 如委任律師於不同一審級案件或同一審級案件有移審、更審
情事,則請律師親臨本所與接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至
少1次,始得辦理預約接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