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何時可以辦理接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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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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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上午08:15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15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國定例假日除外)。
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
一、 接見之對象:
(一)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 被告:依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
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2. 形跡可疑者。
3.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
4. 酗酒或精神病者。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與被告接見
(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
二、 接見次數及限制:
(一) 受刑人:依其級別規定: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第三級受刑人每5日1次;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
(二) 被告:於接見日均可辦理,每日1次。
(三) 受觀察勒戒人:直系親屬及配偶子女每星期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