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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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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何時可以辦理接見登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5663

答:
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上午08:15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及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上午08:15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國定例假日除外)。
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
一、接見之次數: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 1 次為原則(任 1 天);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第二級受刑人接見以每 3日1次為原則;第 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二)被告:(除禁止接見者外)每日得接見 1次。
(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 1次(任1天)。
(四)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 1次。
(五)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
二、接見對象限制:
(一)受刑人: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為限制或禁止。
(二)被告: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三)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四)民事被管收人: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五)收容少年: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三、機關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
(一)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三)收容人拒絕接見。
(四)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五)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六)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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