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申請收容人返家探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036
答:
一、返家探視(奔喪):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機關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 24 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2日。
二、返家探視(探病):
(一)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機關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二)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
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機關指定窗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三)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