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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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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辦理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8-21
  • 資料點閱次數:7024

答:
※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者,需向地方法院提出易科罰金申請: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行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 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期六月者,亦適用之。
※經法院判決可易科罰金者,得向地檢署繳納易科罰金,如未能一次繳清罰金,亦可 向地檢署申請分期繳納,以期使收容人早日返家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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