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1日起收容人接見次數修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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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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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矯署安字第10104001580號函示,自101年6月1日起,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修正如下:
一、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每週1次(上班日任一天,週末及國定例假日不得申請)。
二、 被告:每天1次。
三、 收容少年:每天1次。
四、 受刑人:
(一) 一級受刑人:每天1次。
(二) 二級受刑人:3天1次。
(三) 三級受刑人:4天1次。
(四) 四級受刑人:每週1次(上班日任一天,周末及國定
例假日不得申請)。
五、 上開規定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
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每月第一週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列入當週接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