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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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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6月1日起收容人接見次數修正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9
  • 資料點閱次數:1464

依法務部矯正署101413日法矯署安字第10104001580號函示,自10161日起,收容人接見次數規定修正如下:

一、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每週1次(上班日任一天,週末及國定例假日不得申請)。

二、     被告:每天1次。

三、     收容少年:每天1次。

四、     受刑人:

    (一) 一級受刑人:每天1次。

    (二) 二級受刑人:31次。

    (三) 三級受刑人:41次。

    (四) 四級受刑人:每週1次(上班日任一天,周末及國定
     例假日不得申請)。

五、     上開規定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
 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每月第一週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列入當週接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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