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遠距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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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方式:
(一)一律以電話方式預約,並須傳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本所審核。
(二)為便利作業,節省通話時間,請至本所網站下載表單後,填寫相
關資料後傳真至本所進行審核。
(三)相關證明文件為:委任狀及律師證或其他可供證明為收容人辯護
人之資料。
(四)辯護人偕同實習律師辦理遠距接見時,應於預約時一併登記實習律師姓名、人數並將實習律師之身份證明文件傳真至本所以供審核。
(五)本所承辦單位聯絡電話:04-8327205,傳真電話:04-8390429。
二、 申請資格:
(一)以曾親臨本所與申請遠距接見之該名收容人辦理律師接見1次以
上者為限。
(二)收容人於本所收容者。
三、 每日預約梯次時間表:
(一)以上班日1400至1630,分為5時段
第一梯次:1400-1430
第二梯次:1430-1500
第三梯次:1500-1530
第四梯次:1530-1600
第五梯次:1600-1630
(二)接見時間以30分鐘為限,如下一時段無人申請,得延長之。
四、 申請預約時間:
(一)申請辦理遠距接見時段前7日至前1日3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
(二)截止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
截止。
五、 取消申請:於預約接見日上午12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
六、 律師預約遠距接見注意事項:
(一)辯護人於6個月內未依排定時間辦理遠距接見逾3次者,本所得
自辯護人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停止該辯護人申請辦理
遠距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