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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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接見種類及申辦方式:
二、申辦接見單位:
三、接見登記時間:
四、接見次數規定:
五、接見對象之限制:
六、請求接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拒絕之:
七、接見時,禁止任意互換位置,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使用暗語、手語(聾啞人除外)、提示字條或有任何串供、擾亂秩序之情形發生,違者即予中止接見。
八、本所接見室聯絡電話:04-8321381分機220 戒護科:分機228 傳真電話:04-83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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